一.基本案情
x县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在x县x镇x街号徐某林诊所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徐某林在从事非法医疗活动,将案件移送x县公安局处理,x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徐某林诊所依法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膏药38张、火柴2盒、福牌红蜡烛1只、王冠牌一次性注射器9只、光辉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7只、白色麝香片21克(60余片)、医用棉签半袋。扣押的诊疗工具和药品已随案移送。
被告人徐某林通过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将诊所相关图片和联系方式粘贴到上面;将印有其姓名、诊所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广告在x市、x1市境内张贴的方法对诊所进行宣传;印制名片,随机散发,招揽患者。每治疗一名患者,徐某林都要求患者在他的一个登记本上登记,该登记本共登记名患者姓名、住址及联系号码,x县卫生局在现场监督检查中依法对该登记本进行登记保存,并随案移送。
二.被告意见
我开的是民间诊所,膏药有国家承认的专利,别人治不好的病,我能治好,对患者有益,还会进行下去。
三.被告人供述
证实他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x镇x街号(农贸市场)开诊所已有二年多。印制了诊所广告,在x、贵池、东至境内张贴;印制了自己名片,找熟人散发;还找人在网站上开了广告。治疗用的膏药是自己研制的,获得了国家专利。
来诊所诊治的人都记在一个笔记本上,被卫生局作证据保存了。治疗收费的高低是根据病人病症的轻重程度决定的。一年看了16位患者,都记在本子上。收了病人操某兰元,张某元,周某云元,杨某元,雷某华2元,苏某才元,胡某成元。病人操某兰讲没治好,元钱退给她了。
四.被害人陈述
1、操某兰的陈述,证实徐某林到她家,说能治风湿类疾病,给了一张名片。7月份她到农贸市场徐某林诊所治疗腰椎盘突出,徐某林说包治好,交了元钱,在她痛的地方贴了膏药,没效果,她就把钱要了回来。
2、张某的陈述,证实她有风湿类关节炎,她路过农贸市场看到徐某林诊所。退后第三天,她到该诊所,徐某林说包治好,交了元钱,徐某林老婆在她关节处贴了膏药,没有效果。
3、周某云的陈述,证实她有腰间椎盘突出,听家旁边人说徐某林能治这类病,她到农贸市场徐某林诊所,徐某林说能治,交了元钱,然后在她左腿上麻痹贴膏药。现在比治疗前要好一点,但没治好。
4、杨某的陈述,证实他患有腰肌劳损,x县x农场四场附近一个水塔上贴着徐某林诊所广告。他到x县农贸市场徐某林诊所,徐某林说能治好,交了元钱。徐某林用笔在他背上标穴位,徐某林老婆在穴位上打麻痹、贴膏药。感觉无效果,受骗了。
5、雷某华的陈述,证实他患有类风湿,在殷汇镇公路附近的墙上贴有徐某林诊所的广告。年3月2日到x县x镇农贸市场徐某林诊所,徐某林说能治好。用笔在他背上标穴位,徐某林老婆在穴位上打麻痹、贴膏药。共到徐某林诊所来了七次,共交了2.6万元钱。比以前要好些,但没治好。
6、苏某才的陈述,证实他患有风湿关节炎,从外地坐车回家在路边墙上看到徐某林诊所广告。到徐某林诊所,徐某林说能治好,交了元钱。徐某林用笔在他背上标穴位,徐某林老婆在穴位上打麻痹、贴膏药。现在关节还是痛。
7、胡某成的陈述,证实他患有骨质增生,接到散发的小广告,于年5月底到徐某林诊所,徐某林说能治好,交了元钱。就是在膝盖处火烧贴膏药,无效果。
五.证人证言
证人叶淑萍(徐某林妻子)证言,证实她在诊所从事辅助治疗工作,一年到徐某林诊所看病的人有十几个人。徐某林给病人看病时,要在病人身上标记相应的穴位,她在穴位上用麻痹针给病人注射,然后在穴位上敷上麝香片,并用火烧化,贴上膏药。六.行政意见
x县卫生局证明二份,证实徐某林无任何有效医学学历、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x县x镇x街号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七.庭审意见
被告人徐某林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并从事医疗活动,在受过两次刑事刑事处罚后,仍继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徐某林在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非法行医,对其犯罪行为缺乏法律认识,拒不认罪,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辩称其有发明专利,对患者有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林非法诊疗取得的收入,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责令徐某林退赔被害人。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某林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徐某林诊疗工具、药品,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徐某林退赔被害人损失(张某元,周某云元,杨某元,雷某华2元,苏某才元,胡某成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