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作为最深入人心的一类商业保险,是每一位车主的必需品。但是,虽然车险越来越普及,但是关于车险的理赔却似乎并没有随之改善。本文跟大家分享一则车险理赔的案例,是关于员工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何某某是河北某酒业公司的员工。年5月29日,何某某因工作驾驶该单位一辆面包车,行驶途中与马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马某某及其电动车乘车人张某某(马某某妻子)受伤,且双方车辆均有损坏。事故后,交警认定何某某全责。
医院进行抢救后,转医院住院治疗天,花去医疗费.8元。张某某要求何某某、何某某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40万元。
何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全责时,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为张某某垫付医疗费元,并且已赔付马某某损失元。
其实这起交通事故责任很清楚,并且赔偿金额未超出车险限额,一般来说只要按照责任进行赔付就可以了。但是却发生了纠纷。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的医疗费用中,应该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那么车险赔偿中,对于医疗费用到底应不应该扣除非医保内的费用呢?
我们来看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到底有没有排除社保外费用的说法呢?
如图所示,商业三责险确实并没有说只赔偿社保内的费用,只是按规定是先赔交强险,交强险额度不够用才会赔商业三责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①张某某要求的医疗费.8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合理合法。而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没有依据。
②对于该合理损失应该由侵权人何某某承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侵权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公司承担。又由于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剩余赔偿限额内予以承担,但应扣除其已经垫付的费用。
综上所述,扣除已垫付的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元(.8元+00元-元)。
通过这起车险理赔纠纷,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对医疗费用的赔偿,不应该扣除社保外的费用。
2.第三者责任赔偿,是先赔交强险,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3.单位员工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考资料: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冀民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