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白血病、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在门诊放、化疗相关*策明确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在门诊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放、化疗费用,按照三项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执行,每年扣一次起付标准,按照对应住院标准结算。
1、参保人员在门诊放、化疗治疗过程中使用《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所规定的药品的,按照《鸡西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鸡医保规〔〕2号)规定执行。
2、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放、化疗费用按照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执行。
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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