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者提问: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人已支出医疗费用,被告提出合理性及必要性抗辩,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二、常见情形:
1、其他病症:部分受害人年老体弱,或患有慢性疾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所产生医疗费用在包含治疗外伤费用外,往往包含治疗其他病症的费用。
2、过度医疗:部分受害人病情较轻,但在受伤后没有必要住院,拒不出院或自行转院。被告往往对受害人所支出医疗费等费用不予认可。
三、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四、法律解读:
1、医疗费的赔偿原则:
医疗费的差额赔偿亦称全部赔偿,是指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损失,以发生损害前后受害人因支出医疗费所致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损失计算标准。即赔偿义务人全部赔偿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实际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既没有最高限额,也没有最低限额。与治疗交通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
2、关于医疗费用的举证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医疗费赔偿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赔偿权利人就其医疗费支出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2)赔偿权利人提供了上述证据材料,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应由赔偿义务人负举证责任,由其提供相应证据,或提出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的鉴定申请,并承担不能作出鉴定意见时的不利后果。
(3)然后,由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案情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医院或转院治疗是否适当、医疗费支出是否必要和合理、赔偿义务人的异议是否成立等问题作出判断。
(4)法院不主动审查。但是,对于明显不合理费用,可以依法剔除。例如,受害人仅是轻微腿外伤,其在受伤数月后为购买感冒药支出相应费用,如果被告未出庭抗辩,法官也应要求原告说明其关联性,并可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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