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1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2名参保人员予以行*处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14家定点医疗机构被处罚1.医院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2.医院天津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3.蓟州区康隆达中医门诊部天津市蓟州区康隆达中医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4.医院天津市医院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5.南开区嘉陵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6.医院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7.医院有限公司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8.医院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9.医院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10.天津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天津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11.医院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12.医院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13.医院天津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2元。
14.医院天津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2名参保人被处理1.参保人员尹丹参保人员尹丹(身份证号:0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2.医院参保人员苏宝国(身份证号:1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第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编辑马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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