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多数单位每年都会对单位职工进行例行体检,这既是单位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关爱,也是单位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但若因体检单位的过错,未能及时发现被体检人的身体问题,由此对被体检人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则可能产生损害纠纷。日前,巢湖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体检单位与被体检人之间的医患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系巢湖某单位职工,年、年两次在巢湖某疗养院例行体检。疗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显示了李某尿常规体检的相关数据,提示尿常规检查结果异常,但体检总述为“尿常规未见异常”。年原告在另一家健康咨询公司进行体检,发现尿常规异常。医院进一步检查,原告被诊断患有慢性肾病等病症。故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案件在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疗养院的体检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年李某尿检结果异常,年李某尿常规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但疗养院未能及时提示尿常规异常风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延误了李某肾病的诊断及早期治疗,影响愈后恢复,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了参与度。在此鉴定意见基础上,原告计算出其损失有36万余元,但仅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万元。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果原告的实际损失,组织被告进行调解,最终被告疗养院同意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元。原告对调解结果亦无异议。
本案是一起由于体检医生不负责任导致的医患纠纷,因体检医生未能将体检结果及时准确告知被体检人,导致被体检人病情加重,医院一方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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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平台法律顾问: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刘修正律师
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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