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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2 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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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修改之后,有关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也相应产生一些变化和调整。以下就针对赔偿范围和受害人如何提出各项主张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1、民法典上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1)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

(2)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4)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人损司法解释上的赔偿范围。在民法典规定的上述赔偿范围基础上,人损司法解释对医疗费、外地就医相关损失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范畴,体现在人损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该条第一款是关于医疗费的解释。

(2)外地就医产生的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属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所必然发生的损失,赔偿对象包括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3)被抚养人生活费,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人损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①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④营养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外地就医必要且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⑦误工费;⑧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⑨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⑩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受害人如何主张各项损失

民法典仅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每项主张如何计算,则未做规定。根据人损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方面,就受害人如何主张各项损失及其举证规则,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原则,例外情形是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损司法解释第六条)。

(1)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举证规则:就诊记录+正规票据。就诊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检查影像报告单、化验单等。

(2)未实际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举证规则是提供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2、护理费的主张及举证规则(人损司法解释第八条)。

(1)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举证规则:劳动合同+工资证明(银行流水、财务证明等)+因陪护减少收入的证明(银行流水、财务证明、请假证明等)。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包括证明不了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雇佣护工的需要举证:提供雇佣合同或其他证明、支付陪护费用的相关凭证等。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有的地区采用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有的地区采用固定标准比如每天元不等。

(2)确定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仅支持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比如医嘱明确需要2人陪护,就可以主张2人护理费。

(3)确定护理期限。

①不构成残疾的护理期限的确定。原则上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实践中通常需要受害人举证:住院经过、诊断意见、出院后仍需要护理的医嘱、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限。

②构成残疾后护理期限的确定。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举证规则:医疗证明+鉴定意见。

③构成残疾且具有护理依赖下护理期限的确定,要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比如大部分护理依赖,可以最长主张20年的护理期。受害人需要提供:医疗证明+鉴定意见。

3、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人损司法解释第九条)。举证规则:就诊记录+正规票据,交通费票据应与就诊时间、地点、人数、次数能互相对应。

4、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通常是指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实践中却多数需要受害人提出营养期的鉴定申请予以明确。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不高,多数法院仅支持50元/天,有的法院仅支持20元/天,少数法院可以支持元/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地区可以按照元每天每人来计算此项。举证方面,顾名思义,受害人需要提供住院天数的证据,即住院病历。

6、外地就医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确定原则是必要且合理。所谓必要,是指确有必要外地就医;所谓合理,是指主张的伙食费、住宿费不过分高于当地的一般的消费水平。受害人需要举证外地就医确有必要性,至于费用的合理性,依照通常人的经验可以给出判断。另外,外地就医也可能产生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则依照上述5.规则确定即可。

7、误工费(人损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确定。

(1)确定误工时间。

①以住院天数确定,这无疑属于误工时间。

②出院以后的误工时间,通常需要鉴定意见明确,如果出院医嘱明确出院以后仍需要继续居家休养,也可以按照医嘱确定出院以后的误工时间。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确定误工人员的收入。

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举证规则同上述护理费。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需要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证据: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该项是针对受害人本人,而不是针对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比如陪护人员,陪护人适用护理费的规则。因为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问我怎么没有计算误工费,这里也算是做一个统一的答复,也使后来者先初步了解赔偿相关事项,以使沟通更有针对性。

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残疾赔偿金(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辅助器具费的确定。

(1)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一般需要鉴定予以明确伤残等级。

(2)确定适用的标准,目前规定是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目前国内不少地区已开展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已规定统一赔偿标准且不区分的地区,不用再考虑农村或城镇之区别,比如安徽、河南就很统一的彻底。但对于还没有试点的地区或虽有试点却仍有区分的,则农村户口受害人仍然需要举证证明可以适用城镇标准。比如广东地区,虽全省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却是针对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换言之,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然要区分农村还是城镇。

(3)残疾赔偿金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超过确定给付期限的残疾赔偿金。对于已经确定给付期限的残疾赔偿金,超过该确定的期限后,如果受害人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辅助器具费的确定(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6)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确定。这条就不详解了,也经常会有让人问到怎么没有计算这项,我会向其解释该项目针对的是受害人有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的被抚养人的情形,比如受害人是儿童的话,该儿童的父母就是被抚养人,该儿童的父母目前是否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就可以知道是否能主张该项目了。

9、死亡赔偿金(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标准可以参照上述残疾赔偿金。

10、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有各自的适用标准,比如一个伤残等级元抚慰金不等。

以上是对医疗损害赔偿项目的解读,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者。当然,司法实践中可能上述每一个项目都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比如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能否同时主张,还需要具体的案件中去解决这样的争议。

作者:李*律师,执业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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