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宽: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侵权法实践中,特定损害结果可能是单个或复数原因造成的。原因力规则,即旨在解决多因致害中某特定因素的责任承担或损失分担问题,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尤其普遍适用于多因致害的医疗侵权纠纷,但与原因力规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实践所体现的重要性相比较,我国学界当前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仍然相当有限。首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何以据原因力减轻侵权人责任,如何释法以使患者信服,仍欠缺充分的论述。其次,如何准确适用原因力规则亦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本文以多因致害的医疗侵权纠纷为典型,尝试探索原因力据以减责的法理基础与适用机理,澄清回应原因力规则适用中可能存在的分歧与误解,希冀对原因力理论的完善与规则的适用有所裨益。二、原因力规则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实践中的引入与发展
我国的原因力规则最初源自日本法。早在年,日本的加藤一郎、野村好弘就提出,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损害时,必然涉及如何采用分割的方法将损害结果归结于各自不同原因的判断问题。年,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与其他学者一道采用定量比例的方法,提出“事故寄与度”概念,借以确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年,该概念被引入我国法医学界。我国法医学界将其翻译成更通俗易懂的“损伤参与度”。在医疗损害纠纷中,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