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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2 15:45:00

作者:吴丹君律师张振君律师助理

年12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将自年2月1日起施行,届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废止。此前已有不少文章从不同角度剖析《监管办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本文将从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入手进行解读。

一、使用范围

(一)业务开展主体

《监管办法》删除了《暂行办法》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概念及相关规定,全面强化持牌经营原则,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并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1)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2)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3)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4)代办投保手续;(5)代收保费。但非保险机构可根据保险机构的委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

保险机构包括:

保险机构

特别业务规则

保险公司

一般保险公司

1.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2.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相互保险组织

互联网保险公司

1.互联网保险公司是指银保监会为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

(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1.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

2.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在实体经营网点开户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银行除外。

3.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1.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2.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独立运营。

3.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4.有效业务隔离。

(二)业务开展方式

互联网保险业务一般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产品销售服务或保险经纪服务须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提供;

(2)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3)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线上线下渠道融合的情形,比如销售人员与投保人面对面交流后,再发送投保链接,指导投保人在互联网上投保,但这并不符合“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要求。《监管办法》对此明确规范适用路径: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

同时满足《监管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

能够区分适用监管规则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

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销售页面是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通知》对销售页面的设置作出详细规定。

《监管办法》修改了《暂行办法》中关于“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将其明确为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非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互联网保险销售页面,但其可作为保险机构的合作机构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在保险机构执业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非自营网络平台,比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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