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深圳卫生监督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
年4月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其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次调整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继年修订后,迎来的第二次重大调整,共修改条例内容16条,删除原第十四条、原第五十四条内容。本次修改自年5月1日起施行。
1.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对无证行医、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处罚。3.诊所备案后可执业。
卫监君整理了修改前后的对比,一起来看看做了哪些调整。
卫监君提醒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依法执业是唯一出路
切勿以身试法
深圳卫生监督部门将持续加大
对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保障市民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