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普及、弘扬、继承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自年7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也于年12月1日起实施。但是各个地方仍然执行有所差异,从年开始全国各个地方中医诊所备案制度基本全面普及也为中医下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邹大夫是当地土生土长的中医师,从小受到父亲的影响顺利成为一名优秀的中医执业医师。在如此大利好的环境下,邹大夫举办的中医诊所在提交全部材料后,经过卫监局的备案后取得了所在县城第一张《中医诊所备案证》。为此邹医师非常高兴,时常向医生和患者朋友们谈起这件事情。
那么备案中医诊所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能举办,可以说只要材料符合条件就可以发备案证明,是不是存在一定的隐患呢。这个请广大的患者放心!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不会降低一丢丢的要求。
这不,邹大夫最近又增加了烦恼,诊所正式营业之后,县卫生监督所就开始日常监督。
县卫生监督所的监督管理人员来到这家诊所开办的地点后,发现有点不对!诊所备案的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相符、备案表上的信息里记载的男医生也变成了女的,这是什么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卫生监督所要求这家诊所提供近日的处方笺,坐诊女医师提供了4张处方笺,均为其所开具,随后,工作人员调取了这位女医生的执业信息,同时调取了这家中医诊所的备案信息,该中医诊所仅备案一名男性中医师邹大夫,而这位女医生虽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执业地点并没有备案在这家中医诊所。卫生监督所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这家诊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