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保对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均是我市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具体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唐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唐就读的各类学生,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二
个人缴费标准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长期照护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长期照护保险费一并征收。
三
参保资助标准
(一)具有我市户籍,且经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脱贫人口特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城市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中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元(含长期照护保险3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35元;对其他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元(含长期照护保险3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7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长期照护保险资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资助。
(二)具有我市户籍,且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父母,个人缴纳元,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所需资金由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各县(市、区)批准的其他困难对象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自行承担。
(四)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给予资金扶持。
四
参保缴费时间
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年11月17日至年12月31日。
五
参保缴费渠道
(一)正常续保城乡居民:已在我市参加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需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直接按税务部门提供缴费渠道缴纳年度居民医保费即可。
(二)新参保和断保接续缴费城乡居民:在我市新参保、断保后续保或参保登记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参保地)有变更的城乡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按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费。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中的困难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五)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线上缴费渠道:河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