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某于年1月11日及年6月14日在x市x区x街x号非法行医,被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及行政处罚。年12月26日,谭某某继续在上述地点非法行医,被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发现后逃离现场。年3月许,谭某某继续在x市x区x北路x栋x房非法行医。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与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到上述地点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正在非法行医的谭某某,并搜查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品一批。
二.被告意见
被告人谭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2、谭某某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经验,虽被行政处罚两次,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3、谭某某属初犯、偶犯,现已真诚认罪悔过;4、谭某某非暴力型犯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谭某某的家庭状况对其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供述
其仅有初中文化程度,在武汉市盐田卫校读过一年半中专,没有毕业,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从年开始非法进行医疗活动。因其没有取得上述许可证和证书擅自在x市x区x街x街x号铺面的“x诊所”开展医疗活动,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年1月11日、年6月14日两次对其行政处罚。
年“x诊所”被卫计局和公安查处时,执法人员叫其拿身份证出来,在拿身份证的时候害怕被处罚就没有再回到现场,执法人员亦没有对其进行处理。年2月份,其换至x市x区x北路XX栋房居住,因无固定职业,且还有部分药品没有卖完,又在10月左右开始继续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其主要是看皮疹、跌打损伤、一般的伤风感冒和发烧等病,按照病情给病人开药或打点滴。一次收费在15至80元不等。没有开药方或收据,一般都是现金收费,每月平均收入至元,都用于平时生活开销。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实,其与其父母从年开始多次到谭某某的诊所看病,诊所开始是开在x区x街靠x北路的路口的门面,年1月份听说谭某某因非法行医被查处了,搬到了x北路XX栋房隐蔽医疗,谭某某还用电话通知病人新的地址。年12月29日9时,其在谭某某的诊所打消炎吊针时,公安民警和卫计部门就过来查处了。
2、证人袁某证实,年5月左右,其因痛风去到x北路x栋房的私人诊所诊治,花费了85元,没有开收据。年12月29日又因痛风去到该诊所准备就医,看见诊所内有两个女的,公安民警和卫计部门先后到场对该诊所进行检查。该诊所只有一个医生,就诊、开药、打针都是他一个人。
3、证人周某证实,其从年4月开始去x北路x栋房谭医生处看病,一共去过两次,都是谭医生直接问诊后给其打针,每次的费用是75元,没有收费单据,也没有开过诊断书或者药方,没有看到其他用于检查医疗的硬件设施。该诊所是两房一厅一厨房一卫生间一阳台,左边房间是打针的,右边房间是药房,里面有药、注射液、针筒等物品。
五.法院判决
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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