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9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擅自从事诊疗活动,被x县卫生局行政罚款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年11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擅自设立“韩某某诊疗所”从事诊疗活动,被x县卫生局行政罚款元,并没收药品。
年9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在x县x路擅自设立“韩某某(住宅)”从事诊疗活动,被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元。
二.被告意见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其一直在办,但没有换下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年行政机关已经进行行政处罚,不应将本案移交侦查机关作为犯罪进行侦查起诉。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年我在x县x路开始经营一家韩某某诊所,年至年在x市场开诊所给人看病,之后我在x乡开诊所,年后在x开诊所,年我到x路租了一间营业房开诊所至今。我平时主要看感冒发烧类的常见病。我用的医疗器械是我今年三四月份从药材公司购买的,药是我在x医院和x县城的一些药店里面提前购买的。
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年5月10日颁布的,年5月9日过期了,还没有换。我没有《医师执业证》。我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给人看病,x县卫生局年9月对我罚款元;年11月罚款元;年9月被查处罚款元。我行医场所的药全部被x县卫生局执法部门登记保存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上当事人韩某某是我本人签的,年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在我提交申请后办理的,申请是我向x县卫生局提交的。发证时间为年5月10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我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时间相互矛盾,x县卫生局弄错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韩某某是我妻子,她先在x路地砖厂从事医疗卫生事业,后又搬到x县北坪梁租住李某某家的房子从事医疗卫生事业,最后又搬到x县x路租住的商品房,商品房上写着韩某某住宅,我妻子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医师执业照。她一般就看些感冒、头病等普通病,她是否给病人开过处方我不知道,她看病时我就在外面转去了。
韩某某的执业证到期后去x县卫生局更换时,卫生局没有及时更换先让回来干着,后来卫生局检查时说我妻子开的药是假的,并将药物全部登记后收回了部分药物去检查,检验后药品全部合格后被送了回来,只是罚了款。
最近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又来检查时说我妻子是无证从事医疗卫生行业,将全部药物没收了。我妻子证件有效时,药物是从x县药材公司批发购置的,证件没有更换下来后诊所内全部药物都是从县上各个药店临时购买的。
(2)证人纳某某证言,证实我是x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韩某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非法行医的事我知道。我单位已经对她处罚了三次,第一次是年罚款元,第二次年罚款元,年罚款元。年8月18日我局接到韩某某非法行医的投诉后组织卫生监督员对韩某某位于x县x路韩洪芝场所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我们发现,韩某某非法行医场所门牌为“韩某某住宅”,玻璃门上有红色“十”字,一楼约30平方米,内置一张单人床,一张三人沙发,三具药架,药架上放着各种中西口服药、注射针剂等,两个玻璃药柜内同样放置各种中西口服药和注射针剂等,桌子上有听诊器、处方、门诊登记本等物品,桌子下面的红色塑料桶内有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棉签等医疗废物。药品目前暂存于卫生局,之后会依法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庭审意见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被告人韩某某在被x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申请取得,公诉机关质证意见成立,该组证据无法证实辩护人的证明目的。因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x县卫生局于年9月21日、年11月14日作出两次行政处罚,符合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的规定。
年8月18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综上,被告人韩某某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故,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成立。
六.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行政罚款抵缴)。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