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号令)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通知里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用人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从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照对应的财务规则列支。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障和医疗救助支付之余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北青报记者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