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下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逾期未换证、注销营业执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注销情形,现按法律程序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拟注销公告期为60日。以下企业如有异议,请在期限届满15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附件:拟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名单(年第1期)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2月6日
拟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名单(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