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明确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要求,自年7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缓缴范围内的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可从8月起享受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为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通知》明确,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不受影响。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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