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通讯员孔妍记者侯海燕
4月27日,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第一次听取并审议了《泰安市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在献血工作体制建设、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构建激励保障机制、加强采供血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无偿献血今后将有法可依。
长效发展机制仍不完善
无偿献血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泰安市献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无偿献血的人数逐年增加,无偿献血总量从年的5吨上升到年的18吨,血液供应基本满足了临床用血需求,有效维护和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当前的运行机制、工作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泰安市献血工作的发展需求。”泰安市卫健委主任张步军说,目前,泰安市无偿献血工作还存在着社会基础比较薄弱、无偿献血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公众参与度不够高和无偿献血长效发展机制仍不完善等问题。
为提高公民无偿献血参与率和积极性,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今年,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献血条例列为年内提请审议并通过的项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推动泰安市无偿献血工作。按照立法程序,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立法专班,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条,在献血工作体制建设、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构建激励保障机制、加强采供血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无偿献血的血液不得买卖
献血者的个人隐私受保护
条例草案强化采供血管理,规定无偿献血者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可以选择毫升、毫升或者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血站应当保证血液质量,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并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用途,条例草案明确无偿献血的血液应当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应当及时合理供血,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条例草案注重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指出,医疗临床用血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输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积极推行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血液保护和患者血液管理等先进技术。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志愿献血应急预备队,建立流动血库,并明确紧急情况下属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献血。
消除人们对“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献血容易用血难”等疑虑。条例草案不断完善采供血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血液信息化建设,实现区域内血站、医疗机构、献血者信息资料联网互通;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血量、供血量、血液库存量、费用报销、采血服务信息和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等情况。
献血者的个人隐私理应受到保护。条例草案明确,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应当进行登记,建立献血者资料库、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无偿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等信息按照规定予以保密。条例草案指出,血站、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
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加大对献血者的褒奖,对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具有积极意义。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表彰奖励标准,泰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对献血累计0毫升以上的个人、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稀有血型者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等符合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推进无偿献血,最关键的是关爱无偿献血者,保障献血者权益。条例草案指出,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反馈、回访制度,对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及时向献血者告知检测情况并提示就医。公民献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补休。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用血。实施无偿献血者及其符合医院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制度,简化用血费用减免手续。
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