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洪磊)从年5月1日起,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与旧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比,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机制和行医规范。为此,记者采访了宿迁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张岩,张岩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无证行医作出哪些规定?
答:年5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大了对无证行医的经济处罚力度。
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经济处罚由旧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处罚1万元,修改为最低处罚5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无证行医的处罚力度。
问: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诊所执业有什么要求?
答:年5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中对诊所执业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这一规定标志着此前在部分城市试点的诊所备案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
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公开征求《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
诊所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正式出台后,符合开办诊所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诊所备案证书》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对符合诊所备案条件但未经备案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问: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年5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规定有两大变化:一是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将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要求从“同意并签字”改为“明确同意”,这一变化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符合。放宽了知情同意的标准,“明确同意”的形式多样,可以如口头、录音录像、电子数据传输等多种方式履行告知。体现了规范的灵活性,为紧急情况下,更方便地实施相应医疗措施。二是加大了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原规定最高处罚元;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原规定最高处罚元;现均修改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原规定经济处罚仅最高处罚元;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但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经济处罚。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