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年12月22日第号决定批准根据潜在使用风险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的规则
欧亚联盟医疗器械注册根据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31条第2款《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流通统一原则和规则协定》第4条第4款欧亚经济联盟年12月23日欧亚经济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录第2号第23段,经欧亚经济最高委员会年12月23日第98号决定批准,为了执行欧亚经济最高委员会年12月23日第号决定《关于在欧亚经济联盟内实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流通统一原则和规则的协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决定:
1.批准所附医疗器械根据潜在使用风险分类的规则。
2.本决定自年12月《欧亚经济联盟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流通统一原则和规则协定》生效之日起30个日历日届满后生效。年12月23日或自生效之日起年12月2日签署的关于亚美尼亚共和国加入框架内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流通统一原则和规则协定的议定书欧亚经济联盟于年12月23日以较晚者为准,但不得早于本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30个日历日之后。
董事会主席
欧亚经济委员会
五赫里斯坚科
经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年12月22日决议批准第号
根据潜在使用风险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的规则
一、一般规定
1、制定本规则是为了执行年12月23日在欧亚经济联盟内流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统一原则和规则协议,并建立医疗器械分类程序,具体取决于对健康患者、操作医疗设备的人员和其他人造成伤害的潜在风险程度。
2、本规则适用于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流通的医疗器械。
3.为本规则的目的,所使用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具体法规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