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获悉,年枣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目前已经开始,具有枣庄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枣庄市户籍学生、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枣庄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均为缴费对象。
年集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为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费款所属期为年度。对超过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枣庄市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已脱贫仍享受脱贫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规定予以代缴。部分区(市)自行出台政府补助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