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从9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集中征缴工作,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待遇享受期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对象为:
(一)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三)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
(四)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五)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六)符合《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参保人员需先在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90%(元)财政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元)财政补助。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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