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近期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即日起到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在“政民互动”栏目的“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反馈意见建议。依据草案,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
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标准,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比例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医院、医院、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医师。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申办独立法人的中医医疗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
本市支持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丰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床急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评估机制,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适宜调剂使用的品种。本市鼓励医疗机构和具有中药饮片调剂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中药代煎配送服务,建立代煎配送服务质量规范。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关于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市民朋友登录市卫生健康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