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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8 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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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年个体身份(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通告

现将我市个体身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下同)续保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年1月1日-年3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后重新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按照《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医保发〔〕57号)文件规定,年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元/人/年(含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费元/人/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元/人/月。

三、缴费方式

(一)新参保和断保后续保的城乡居民通过本市养老保险参保属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后,方能办理缴费业务。已参保人员发生信息变更的要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缴费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变更。从年1月1日起,已缴纳上年度保费的续保人员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缴费。

(二)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银行代收(银行柜台、银行手机APP、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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