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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首先要了解二者的概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交强险是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针对事故受害人(排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的车辆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致第三人(一般是指本车及车上以外的人或物)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根据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两者赔偿的对象都是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但是二者在法律上有着显著的区别。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交强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的机动车所有人都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而在责任承担上,两者也是不同的。交强险是“无过错责任”,不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上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确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的是被保险人对事故发生起到什么程度的作用,及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严重程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较多免除责任事项和免赔率。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交强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其更多承担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有保障的作用,但其中也掺杂着保险公司对经济效益的考量。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象的相同,也就意味着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会存在顺位,即应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第三者险补充。在赔偿责任限额上,交强险是固定的,总额度为6万元。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死亡伤残是5万元的限额、医疗费用是元限额、财产损失是元限额,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无责任方,也仍然要按照上述三项限额的20%去赔偿,不存在免赔额。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其有明显不同,首先是总责任限额不固定,无分项责任份额,只要全部损失在总责任限额内就可获得赔偿,当然其设有免赔额(率)。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支持精神损失赔偿,交强险的精神损失赔偿被归于死亡伤残这一项中,商业险无此限制。两险种都是先赔偿物质损失后赔偿精神损失,也就是说当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这一项限额或商业险总责任限额被物质性的损失将索赔额用尽后,精神损失就无法再获赔。只有在两险种赔付物质损失后还有余额,才能在余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失。
以上小编简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伴随着机动车成为人们的主要出行方式之一,交通事故频发,保险为机动车车主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成为必需品。交强险赔付额度有限,商业险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但是理赔上商业险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就要借助法律的帮助,更好的更全面的去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