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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7 9:18:00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沈婷婷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6月23日修订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一百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服务、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方面,《条例》允许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明确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办理执业备案;医疗卫生人员办理备案后,可以在其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授予经培训考核的专科护士一定范围执业权限;明确所有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等。

如何维护患者合法权利?《条例》规定开具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自费药品等,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共享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对属于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且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经执业医师评估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验检查。

《条例》还提出构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以信息化平台为载体的智慧医疗服务体系,规定建立和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数据库,优化预约诊疗和互联网诊疗服务;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为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提供电子处方流转和处方调剂、药品零售企业、保险结算支付等服务;授权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查阅患者电子健康档案;鼓励医疗机构运用移动通信技术、智能健康装备等方式,依法收集患者健康监测信息,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和智慧医疗服务创新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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