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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5 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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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医保药品目录,它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及支付范围。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根据年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基本原则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并且提出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应该综合考虑“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

从国际上来看,无论是*府主导的社会医保制度国家,还是商业医保为主的国家,都会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并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对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范围进行规定和管理,以符合医药创新及疾病变化。截至年末,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6亿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参保人群,该如何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以确保参保患者获益?首先,医保药品目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临床诊疗用药的选择,对参保患者能否用上疗效更好的创新药品起到了关键作用;其次,随着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不断有临床疗效更优、甚至有治愈功能的新技术上市,及时将有价值的创新药纳入,调出疗效差、过时的药品,既能支持创新,也可以优化医保药品目录促使参保人更大获益。因此,医保药品目录及其动态调整机制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医药服务改革方面都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医保药品目录的发展历程,梳理最新的年NRDL*策进展;探讨和分析我国的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制度从经验决策走向证据决策的成效、经验、面临的挑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为我国的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医保药品目录制度发展的简要回顾

(一)发展早期

发展早期主要指-年间。我国的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早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随后于年正式发布我国的第一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后的年、年分别发布了第二、第三版药品目录;此后,时隔八年,第四版药品目录于年公布。根据早期的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目录的遴选工作由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聘请临床医学、药学,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权威专家,负责评审药品目录及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

可以看出,早期医保药品目录遴选工作主要以咨询建议的方式,依据专家的经验来支持决策,并未对客观证据材料做出要求。经验决策的优势为决策迅速、高效,但缺点是并非所有专家都对评审的药品有全面的了解及理解。同时,目录调整频次、周期过长,导致部分创新性且临床疗效更好的药品无法被及时纳入,落后于临床实际治疗方式的发展速度,难以保障参保患者临床治疗用药的需求。

(二)过渡时期

过渡时期主要指-年间。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药品各统筹地区按规定报人社部备案,并对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进行限制。这一时期,人社部引入了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由于各统筹地区具备乙类药品的调整权限,因此部分地区例如青岛、浙江、江苏等,均尝试采用谈判准入的方式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取得一定成效。随后年,由国家层面开始系统的开展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工作,要求谈判准入的药品价格设定依据“客观评价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广泛收集谈判药品及参照药品的疗效、价格、经济性、医保数据等方面的信息,组织临床、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估意见”。

可以很明显看出,这一时期医保药品目录相关的决策支持不再仅限于专家经验,而是开始综合考量客观数据、科学证据、以及专家意见等多维度的证据支持决策。虽然对客观证据和评估数据的要求还不够全面,但这一时期对于医保药品目录向更加循证、科学、合理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过渡作用。

(三)以证据为基础的目录调整常态化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主要指年至今。随着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成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职责、职能和功能在组织架构上进行了重新定位。此后,第五版医保药品目录于年发布,调整幅度相比此前大大增加。对于目录的调整工作尤其是药品准入谈判工作,着力引导药品评审“从主观到客观”,重视客观数据、证据。在药品准入谈判过程中,首先由综合组专家(包括药学、临床、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权威专家)对谈判药品的综合价值予以评估;然后对综合价值较高的创新药品由测算组专家(药物经济学及医保专家组成)通过药物经济学测算支持以价值为基础的定价。同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要求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见图1),逐步走向证据数量及质量主导的发展阶段。

图1国家医保目录调整企业申报材料变化

至此,历经了建立初期的摸索和依靠专家主观经验支持决策的阶段;到过渡时期要求主观、客观结合的评审方式;再到目前的基于客观数据和证据、考虑多维度综合价值、更加公开透明的动态调整机制,一系列的探索、深化改革使得我国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机制的发展日臻完善。

二、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亮点及趋势

年6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及一系列相关文件,标志着新一轮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正式启动。相比往年,对各环节细则进行了更具体的优化和补充,工作程序更透明、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对价值证据的要求更为细化清晰。以下对年最新发布的工作方案中的亮点和新趋势进行简要评述。

(一)向罕见病患者、儿童等特殊人群倾斜

年工作方案中单列一条提出,“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罕见病治疗药品,并且不要求年1月1日后批准上市的时间限制”。这体现出国家层面对罕见病患者、儿童等特殊群体用药保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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