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信息,适用对象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作者:二男
《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相关情况将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医疗卫生机构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将受到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根据《办法》,以下10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
1.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2.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3.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4.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5.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6.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7.招标采购信息;8.行风廉*建设情况;9.咨询及投诉方式;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以下6点是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办法》中还提到,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中的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自己的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这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其实一直都有在做,医院,”医院法务告诉“医学界智库”,“医院评审对信息公开有要求,医院普遍有建设品牌的意识,大多开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