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疗法治疗白癜风 http://m.39.net/news/a_8051057.html28日下午,国家卫健委公开发布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这是在年8月引发的原试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的。《规定》共6章42条,包括总则、捐献器官的获取、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组织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捐献器官的分配、监督管理、附则。国家卫健委表示,随着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不断推进,一方面各地在加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管理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些好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另一方面《规定(试行)》的一些条款与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需要对有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因此,国家卫健委组织对《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据了解,截至年底,我国已累计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超过2.1万例,捐献大器官突破5.8万个。其中,年完成器官捐献例,实施器官移植手术超过2万例。新发布的《规定》明确了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定义和管理责任与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管理要求,并且建立OPO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和细化器官分配管理工作要求。例如《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OPO器官获取管理要求,强调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获取捐献器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规定》原文: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第三条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第七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者进行相关医学评估。(二)获取器官前核查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合法性文件。(三)维护捐献器官功能。捐献者死亡后,依据捐献者生前意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四)将潜在捐献者、捐献者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上传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