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5号),规定了职工医保报销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二、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的条件(符合条件之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三、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制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四、《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五、《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
六、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以在下原则支付。
“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部门备案。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国家《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