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物安全法》的
医院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指南
导语:根据《生物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生物安全管理不能局限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还应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应对微生物耐药和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等。为此,杏林职苑根据《生物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医院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涵盖全院生物安全管理,包括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等医技科室实验室,以及非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并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本文所称“法律依据”,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策文件的统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不在本文讨论范畴。
目录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生物安全组织职责
三、生物安全组织联系
附件1: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
附件2:生物安全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示例)
附件:紧急事件电话和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我院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由生物安全负责人、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办公室、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实验室生物安全小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实验室感控专员等组成。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系本文核心内容,详见附件1)
《生物安全法》第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7号)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发〔〕1号)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年修订)》(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体外分析学组《核医学体外分析实验室管理规范()》。
二、生物安全组织职责1.生物安全负责人
医院法定代表人(我院法定代表人是院长)为医院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生物安全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2)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4)保持与生物安全办公室的联系。
《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7.1.
2.生物安全委员会
(1)人员组成
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感控管理科、医务部、护理部、设备科、保卫科、总务科负责人担任委员。秘书由医务科负责人担任。
(2)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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