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年3月,市*府办公厅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为做好《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测算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策的通知》,本着“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的基本原则,立足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改革的具体*策措施。
问题2:本次职工医保门诊报销*策有何调整?
答: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自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不变;2万元以上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问题3:城镇职工大病保障待遇有何变化?
答: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由原来的元下调至元。参保职工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内部分(即元至元)报销60%,5万元(即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上不封顶,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高额医疗负担。
问题4:什么是医保个人账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问题5: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如何调整?
答:按照国家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要求,本市自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继续按原有规定定额划入,即70岁(不含)以下按照元/月划入,70岁以上按照元/月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调整后,本市将同步降低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并于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问题6: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什么调整?
答:本次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要求,在职职工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由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转向互助共济式,实现大共济。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发挥社会共济的功能,更有利于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和待遇保障水平。一是提高门诊保障标准,自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不变;2万元以上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二是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负担,自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由原来的元下调至元。
问题7: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现阶段特指北京普惠健康保)。
个人账户可实行家庭共济,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可按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共济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
问题8: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吗?
答:可以使用。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个人负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费用。
问题9:如何理解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按照国家“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的原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只能参保人员本人享受,需实名制就医。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此次改革拓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由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问题10:可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家庭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可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须进行备案。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资金,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
问题11:什么是个人账户资金定向使用?
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应专款专用。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在年9月1日前后任何时间仍可自由支取。自年9月1日起,再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可自由支取。
问题12:个人账户资金为什么定向使用?
答: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即已计入医保专用存折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的资金),在年9月1日前后任何时间仍可随时自由支取。自年9月1日起,再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可自由支取,只能在就医、购药等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问题13:医保个人账户(医保专用存折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的资金还可以支取吗?
答: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即已计入医保专用存折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的资金)仍可随时自由支取。自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可自由支取,只能在就医、购药等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问题14: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或者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费用吗?
答:可以。参保人员个人参保状态发生变化,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不再参保的,个人账户余额仍可按规定支付本人及已备案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费用。
问题15: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答: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或已备案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现阶段特指购买北京普惠健康保。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购买北京普惠健康保;自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共济对象购买北京普惠健康保。购买时,应确保个人账户能足额支付。
问题16: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每月几号划入?
答:自年9月1日起,每月5日前,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费征收情况,完成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工作。
问题17: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府令第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每年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自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季付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余额。
问题18:异地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定向使用?
答:自年9月1日起,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同步改为定向使用。个人账户定向使用前未分配成功的资金,不纳入定向使用管理范围。
问题19:参保人员在哪些途径可以办理共济备案?
答:年10月15日起,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医保公服平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