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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15 22:09:00


  对于欧盟医疗器械的相关法规文件还是相对非常严格全面的,这就对于欧盟中所流通的医疗器械起到了规范作用,可以让器械在使用的时候更具有安全性。欧盟的医疗体系在现在也是世界范围内一流的体系,所以大部分医疗器械会选择在购周进行注册认证,这样在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就会更加容易通过。


  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


  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0//EEC)。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年1月1日生效,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3/42/EEC)。该指令适用于除90/EEC指令和98/79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年1月1日生效,并于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8/79/EEC)。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年12月7日生效,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本的药事法(ThePharmaceuticalAffairsLaw)。


  三个医疗器械指令虽然颁布的时间不同,但相互关联。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3/42/EEC)是在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0//EEC)的基础上制订的,二者又同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8/79/EEC)的编写基础。三个指令的格式、内容、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并针对医疗器械的不同特点而规定了特殊条款。当新颁布的指令对已有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修改时,已有指令同时进行相应修订。


  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3/42/EEC)由23项条款和12个附录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1、定义和范围(Definitions,scope)


  2、上市与投入使用(Placingonthemarketandputtingintoservice)


  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医疗器械在依照设计的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安全及健康。


  3、基本要求(Essentialrequirements)


  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指令附录Ⅰ中的基本要求。


  4、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和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Freemovement,devicesintendedforspecialpurposes)


  该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不能对符合指令规定的临床研究用器械、定制器械和带有CE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设置流通障碍。同时规定定制器械、参展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在使用时可无需带有CE标记。


  5、可参考的标准(Referencetostandards)


  6、标准与技术法规委员会(CommitteeonStandardsandTechnicalRegulations)


  该条款规定依据83//EEC号指令第五条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7、医疗器械委员会(CommitteeonMedicalDevices)


  该条款规定依据90//EEC号指令第六条第二项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8、保护条款(Safeguardclause)


  该条款中规定了成员国对被发现不符合指令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处理措施。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患者、使用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9、分类(Classification)


  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划分为四类,具体分类标准参考附录Ⅸ中内容。该条款同时规定,当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在管理类别上发生分歧时,由公告机构所属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裁决。


  10、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的通报(Informationonincidentsoccurringfollowingplacingofdevicesonthemarket)


  11、符合性评估程序(Conformityassessmentprocedures)


  12、对已有CE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组合、包装、灭菌的特殊规定(Particularprocedureforsystemsandprocedurepacksandprocedureforsterilisation)


  13、医疗器械分类问题的处理措施(Decisionswithregardtoclassificationandderogationclause)


  14、上市医疗器械相关责任人的注册(Registrationofpersonsresponsibleforplacingdevicesonthemarket)


  15、临床研究(Clinicalinvestigation)


  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应将临床研究内容通知临床研究工作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经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16、公告机构(Notifiedbodies)


  17、CE标记(CEmarking)


  该条款中规定,除定制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外,符合该指令第三项条款规定基本要求的医疗器械在上市时必须带有CE标记。


  18、不当使用CE标记的处理措施(WronglyaffixedCEmarking)


  19、关于拒绝和限制某医疗器械上市、使用或临床研究的处理措施(Decisioninrespectofrefusalorrestriction)


  20、保密责任(Confidentiality)


  21、其他相关指令的修订与废止(RepealandamendmentofDirectives)


  22.实施及过渡性条款(Implementation,transitionalprovisions)


  23、“本指令通知所有会员国”。


  以上就是一些欧盟对于医疗器械质量标准的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有器械需要在欧盟进行认证注册,可咨询康安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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