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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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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注册司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意见稿中对第二批医疗器械试点工作的实施品种、实施时间以及有关要求做出了明确要求:

年1月1日起,首批9大类69个医疗器械品种实施唯一标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现将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

1.实施品种

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X年第号)规定的9大类69个品种的基础上,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器械品种实施唯一标识。

2.实施时间

(一)唯一标识赋码

年1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年1月1日前已生产的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标签为准。

(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

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年1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

3.有关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唯一标识工作的培训指导,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卫生、医保部门协同,推动三医联动。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的衔接应用,实现支付结算、带量招标透明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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