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医用无针注射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医用无针注射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无针注射器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无针注射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依靠压力发挥无针注射功能的医用无针注射器产品的注册。医用无针注射器用于药物的注射,通过机械动能(如活塞的运动,不排除其他运动方式)将动态能量分配传递至药物,使药物穿透皮肤表面,将药物输送入体内。机械动能通常通过压缩弹簧获得。医用无针注射器产品通常由推动器、药管和取药接口组成。推动器可重复使用,药管和取药接口是一次性使用的产品,不含药物。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预充有药物的无针注射器、依靠电能或其他能源发挥作用的无针注射器。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需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目录下01注射、穿刺器械项下的03无针注射器。管理类别为第三类。
不同工作原理的产品建议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需包括但不局限于申报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包括相应图示及尺寸,如液体路径、药管、剂量设定装置等)、工作原理、产品各部件发挥的功能、各部件所用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使用方法、适用的注射部位及组织深度(例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皮内注射)、预期用途、灭菌方式、有效期、区别于已上市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
明确产品原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等信息。
需结合医用无针注射器产品的具体性能、临床应用等说明各部件所用原材料的选择依据。需提供所用原材料适合用于产品预期临床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如材料安全性数据表、相关毒理学数据、临床应用史等以说明各原材料的安全性、有效性。原材料需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所用原材料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研究资料。
3.规格型号
说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明确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可采用列表形式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加以描述,必要时应提供差异部分的图示说明。
4.包装说明
需包括产品各层次包装信息,提供产品实物照片或示意图。明确说明产品各层次包装所用原材料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与其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无菌屏障系统信息。
5.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比较
需综述同类和/或前代产品国内外研究、上市情况、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名称、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的注射部位及组织深度(例如皮下注射、肌肉注射、皮内注射)、适用范围等方面。同类和/或前代产品需符合本指导原则的定义范畴,可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同类和/或前代产品。
7.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7.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需明确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药品、产品预期注射的组织深度。例如,产品用于胰岛素皮下注射。
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7.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家庭等。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
7.3.适用人群
明确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7.4禁忌证
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需包含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按照YY/T《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在产品准备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建立产品上市后的追溯与临床应用信息收集制度。
风险管理资料需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