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九江日报全媒记者吴金阳)近日,市民李先生向九江日报全媒平台反映称,他的家人之前在企业办理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离职后停缴了好多年,现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想重新办理医保,不知道该如何申请,于是向媒体咨询。
“我的家人是瑞昌一农村人口,于年在九江一企业工作,当时该企业给他办理了社医保,做了两个月后离职了,企业停交了他的社医保。”李先生告诉记者,如今他又在另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人事计划给他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由于之前在医保系统里有他个人的医保账号,如果要补缴这中断的6年多的医保费用,他个人经济能力承受不起,不知道该怎么办?
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根据赣府厅发〔〕35号出台的《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内容,对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政策为: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以办理费用补缴。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分别按6.8%和2%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同时,市政府于年3月31日下发了九府办字〔〕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于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政策进行了解读。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解释称,根据新出台的文件,也就是说从年1月份开始,中间中断过的医保,个人可以选择不再进行补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省内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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