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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血透政策碎片化成都印发通知进行整合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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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成都现有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血透*策比较碎片化,且原发文的主体单位名称已经发生改变,为提高成都市慢性肾脏病门诊维持性血液透析(以下简称:门诊血透)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费用负担,提升治疗质量,加强门诊血透管理,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医保发〔〕32号)相关规定,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对碎片化的门诊血透*策进行整合、完善,以新的主体单位名称重新发文实施。

哪些人是被保障对象?

患有慢性肾脏病,符合成都市门诊血透认定标准,每周血液透析不少于2次(含2次)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已在其它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接受血透治疗、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属于本通知保障对象。

保障待遇如何确定?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血透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方式执行:

1.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级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级别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含部分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参保缴费年限分为:

(1)连续参保缴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参保患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承担10%,剩余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2)连续参保缴费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的参保患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承担20%,剩余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3)连续参保缴费第37个月起,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血透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按定额计算。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自付标准为元/年(元/治疗期)。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级别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按定额计算。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自付标准为元/年(元/治疗期)。

(二)参保人员按定额付费的,其门诊血透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城乡居民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累计。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门诊血透和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了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未参加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的,当年应当按照高档缴费标准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受等待期限制,享受当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已按低档缴费标准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应当按高档缴费标准补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五)成都被征地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二级及以下级别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含部分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血透医疗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36个月的待遇标准享受门诊血液透析定额自付。

门诊血透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在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血透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并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对门诊血透3个现有行*文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51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人员征地后待遇支付相关问题的回复》(成人社函〔〕18号)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同时,通知删除了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内容。按成医保发〔〕32号文规定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成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支付范围。在成医保发〔〕32号文中,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属于第四类门诊特殊疾病。

红星新闻记者叶燕王培哲

编辑母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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