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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调解委员会制度有三大不足如何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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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府主导型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存在着明显不足:

一是各级*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不足,直接应急处理多,忽视了长期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是各级*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处置直接介入多,间接指导不足,且协同处理少,难以在医患关系中建立信任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是难以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专业性、独立性和灵活性,影响了其在医患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医疗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工作机制自年在山西省首先采用以来,各地区相继效仿。年司法部、原卫生部、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当前,通过医调委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正成为各地的共识。

不过,该制度仍然存在着治理层次间、具体机制间的失衡,需要深入加以分析。

医调委必须

从卫生系统的利益中

独立出来

医调委属于在民*备案的社团组织,是最早采取*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的法律援助机构。广东省在年10月,便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我国成立较早且调解机制较为完整的医调委。广东省的工作机制是以「保」为基础,以「调」为核心,以「赔」为保障,以「防」为底线,以「管」为平衡。

作为替代行*调解的新型调解组织,医调委具备三个基本功能:

首先,为了将患方引导到制度化的维权渠道中,医调委必须让患方相信其能够满足患方的权利诉求。

对此,医调委必须从卫生系统的利益中独立出来。所以,多数地方的医调委都设置在司法行*部门下,也有些地方采用的是司法行*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合署办公的方式。

其次,作为卫生行*机构参与推动建立的组织,医调委要化解医疗机构面临的来自患方的群体性行动所制造的压力以及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最后,作为地方*府出资或募资组建的组织,医调委需要控制医患冲突,避免冲突升级,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缓解医患冲突各项制度之间的

三种策略选择

医调委是缓解医患冲突各项制度之间的策略选择,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改革中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机制创新:

1.*治化的调解

为了达到缓解患者「医闹」和医疗机构「诉讼」威胁的目标,医调委不得不对医疗纠纷进行*治化的调解,以此来回应社会的压力。这种*治化的调解,相对于没有强制性的单纯的医调委的调解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势。

2.专家咨询

医疗过失责任鉴定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基础性工作,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鉴定机构无法取信于患方。

作为一种替代性措施,不少地方在探索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制度,如上海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运行机制。

专家咨询制度至少在三方面优于医疗鉴定制度:迅捷、不花钱、沟通性强。有学者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国内专家咨询有如下几种形式:

第一,会议咨询。

第二,现场咨询。请咨询专家到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上门咨询。指医调委调解员直接到达专家的工作单位或者办公室;

第四,电话、传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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