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卫生健康23项改革事项的实施方案,进一步为自贸区医疗发展“松绑”。(请在文末资料卡查阅全国18大自贸区详情)
此次改革的重点是“证照分离”,要依法公开并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不得在清单之外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通知》公布12项具体执行方案:
⒈
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⒉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备案管理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和消*产品生产企业优化审批服务、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优化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
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⒌
设置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治疗业务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⒎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⒏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⒐
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除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⒑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下放实施方案
⒒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⒓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以下为重点部分解读。
自贸区开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
《通知》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为备案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备案。跨行*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部门统一备案,其中跨省级行*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部门分别备案。
1
执行新的诊所标准
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部门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年修订版)》,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
2
鼓励医师举办诊所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3
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鼓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4
鼓励诊所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5
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鼓励以*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6
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以*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7
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
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8
诊所医疗服务价格自主定价
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9
试点工作时间要求
年3月底前,各试点地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应配套*策。年6月底前,各试点地区要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及时评估试点情况,形成年度评估报告。
自贸区诊所甲乙类医用设备配置及管理
1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施备案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申请备案,不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限制。
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监督主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负责。一是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在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包括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的处罚办法等。二是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上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2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对自贸区诊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措施进行了全面优化:
一是优化审批流程,压减要件环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减少申报材料份数。
二是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评审标准等,向申报单位公开办理进度。
此外,《方案》明确,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配置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职业卫生技术、放射卫生技术
以及放射卫生诊疗许可
1
取消甲、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部分要求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
2
放射卫生技术和放射诊疗许可相关措施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取消“申请人提交申请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的要求。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自由贸易试验区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戒*医疗机构许可审批
减至15个工作日
将设置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治疗业务许可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审批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查环节,有关机构直接申请办理执业许可。
1
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许可机关可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接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
审查与决定
经专家组实地考察、核实后,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后,许可机关准许许可执业或不予许可执业的,均需按法定要求回复。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每3年一校验
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审批5年一规划
根据国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有关指导原则,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制定本省(区、市)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每5年为一个规划周期。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每半年在官方网站更新本周期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落实情况。
血站设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
血站设置审批
对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除外),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3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对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发放,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审批
省级卫生健康行*部门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审批部门。
1
严控器官移植机构数量
严格控制本地区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数量,新增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移植项目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地区器官捐献数量增长比例。
2
严审器官移植技术能力
严格审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能力,优先考虑有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基础的医疗机构新增器官移植资质。
3
严管器官移植职业资格
在规定时限内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认定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并办理相关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合并”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个环节
整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 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将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个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一,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供验资声明
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全面实施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管理,缩短时限、精简材料、压缩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麻醉药品审批
医疗机构在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负责审批的卫生健康行*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通过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查询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临床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负责审批的卫生健康行*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管理状态,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全程闭环管理。
全国18大自由贸易区
今年8月26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新一批自贸试验区归属尘埃落定。
至此,我们已有18个自贸试验区,沿海省份已全部打通,构筑了开放新版图。18个自由贸易区战略定位各不相同。
上海自贸区
实施范围.72平方公里+临港新片区
根据国务院于年印发的《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当前上海自贸区的建设目标是:到年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自由、规则开放透明、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便利的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和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促进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贸易监管服务体系、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金融服务体系、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府管理体系,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日前,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到年,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广东自贸区
实施范围.2平方公里
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天津自贸区
实施范围.9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
福建自贸区
实施范围.04平方公里
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改革创新试验田;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辽宁自贸区
实施范围.89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浙江自贸区
实施范围.95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
河南自贸区
实施范围.77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湖北自贸区
实施范围.96平方公里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力争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重庆自贸区
实施范围.98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重庆战略支点和连接点重要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要支点。
四川自贸区
实施范围.99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陕西自贸区
实施范围.95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海南自贸区
海南岛全岛3.54万平方公里
发挥海南岛全岛试点的整体优势,紧紧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把海南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
山东自贸区
实施范围.98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加快推进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发展海洋经济,形成对外开放新高地。
江苏自贸区
实施范围.97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着力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广西自贸区
实施范围.99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要求,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着力建设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河北自贸区
实施范围.97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云南自贸区
实施范围.86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沿边开放的要求,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
黑龙江自贸区
实施范围.85平方公里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成向北开放重要窗口的要求,着力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打造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