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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销售此类汽车需要办理医疗器械资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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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监总局回复了黑龙江省药监局询问关于汽车销售企业经营含有医疗器械产品的救护车是否应办理经营资质问题。现国家药监局做出明确答复,杭州远志医疗科技结合自身在给企业办理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做法和药监局的回复完全一致。

因救护车中装配有吸痰器、除颤仪、呼吸机等急救器械,这些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而救护车企业需要购进及连同救护车一起销售此类产品,因此,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类制度也是完全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制度来执行。

因此,如果救护车中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如果救护车中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杭州远志医疗科技有着丰富的医疗器械资质办理经验,杭州远志总结出以下几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注意:

1)销售植入介入类产品,应配置医学类专业人员。

2)销售隐形眼镜类产品,需有验光设备,且此类企业应配置验光学专业背景人员。

3)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部分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需要冷藏,企业需租赁或自建冷库,且此类企业需配置检验学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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