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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进口商,你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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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在由中国报关协会、全国报关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山东报关协会主办的年新关务校园行·走进青岛活动中,我们以《处处留心皆关务》为题,与在座的报关、货代专业的在校同学以及报关物流企业代表等交流了“新关务”的新领域、新问题。

详见:《处处留心皆关务》

在第二个事例“皮卡非卡”中这样说:

之所以认为这个问题值得
  你局《关于汽车销售企业经营的救护车中含有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应办理经营资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来函中提及的救护车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吸痰器、除颤仪、呼吸机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经营医疗器械,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资质。


  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来函中的使用单位购买医疗器械时,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特此函复。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年8月31日

复函内容清晰明确:

1.如果是一台没有配置任何医疗器械的救护车(姑且称之为“裸车”),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2.吸痰器、除颤仪、呼吸机按照医疗器械管理,配置在救护车上也不例外,所以,如果是一台配置有医疗器械的救护车(姑且称之为“配置车”),销售这台车的汽车销售企业也要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3.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医院)购入救护车配置车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4.销售救护车配置车的汽车销售企业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同样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请见:《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公布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一台进口的救护车配置车呢?

首先,进口救护车的裸车和配置车之间,是否存在归类的问题?

基于“配置车=裸车+医疗器械”的认识,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配置车的裸车与医疗器械是否要分开单独归类的问题。

我们主要参考了以下的文章:

救护车的归类思路研究

救护车的归类思路补遗

因为文章通篇都在与之间讨论救护车的归类,据此我们的理解是,进口配置车时,不存在裸车与医疗器械单独归类的问题。

其次,裸车与配置车的区别对于和有影响吗?

在和之间讨论救护车的归类问题时,“是否主要用于载人”是主要的判断标准,而裸车和配置车与是否主要用于载人之间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裸车也存在主要用于/不用于载人之分,配置车也存在主要用于/不用于载人之分。

但是,裸车和配置车在是否需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问题上存在区别。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和项下的救护车都可能有裸车和配置车。也就是说,按照药监局的复函,进口和项下的救护车的配置车,都存在需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问题。

再次,进口救护车配置车的,都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吗?

我们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全国首台!与时间赛跑,医院进口车载全身CT卒中创伤救护车来了!

医院,按照药监局复函的要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方是“复星”,具体名称不详,不过,可以参考一下这篇:由复星北铃八问复星医药

暂且认为这里的“复星”是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

那么,这台全国首台的“进口车载全身CT卒中创伤救护车”,是由谁进口的?进口商是否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呢?

这就要看进口的时候是裸车还是配置车了。

如果进口时是配置车,那么,进口商也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

如果进口时是裸车,车上的医疗器械是裸车进口后配置上去的,那么,救护车的进口商无需取得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配置车的销售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当然,如果配置的医疗器械是进口的,那么医疗器械的进口商也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前面医院的消息是年,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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