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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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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财*厅联合印发《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补助标准新增30元,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增加15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方案》要求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以下这些内容事关你我,一起来了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科学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元。个人缴费相应新增30元,且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财*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年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在年不低于40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55元。

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要将城乡居民医保财*补助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足额安排财*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省级财*继续按照二类六档转移支付系数落实对各地的补助。

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以设区市为单位,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巩固提高医保住院、门诊

保障待遇水平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策范围内门诊支付比例保持在50%左右。

逐步缩小个人医疗费用*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差距。

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

以设区市为单位,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包含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策,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

实现城乡居民

基本医保制度纵向统一

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纵向统一。尚未实现的设区市,要在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到位。

年起,按照“全市制度统一、预算统筹编制、基金分级管理”的思路,用3年时间分步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深化城乡居民医保

“七统一”

深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医保监管“七统一”。在此基础上,统一建设全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

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

不低于现有水平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重点推进儿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参保扩面和连续稳定参保。完善参保登记、缴费及转移接续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

完善可持续筹资*策,实现贫困人口制度全覆盖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医疗救助实现应救尽救。贫困人口按照省里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确定。

提升大病保障精准度,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结合医疗保障职能整合,增强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贫困人口*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方案》要求以“打造全国医保办事最便捷省份”为目标,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省市县三级实现医保办事11个大项34个子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全部领跑全国,做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争取“一次都不跑”。

各设区市全部纳入长三角一体化异地就医门诊医保直接结算范围,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统筹区域全覆盖。开通城乡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门诊异地刷卡直接结算。

延伸阅读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背景是什么?筹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稳步提升待遇水平?怎样通过保险*策落实精准扶贫?如何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怎样落实制度保障?针对这些问题,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为确保年国务院*府工作报告和省*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落地落细落实,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的基本目标,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健康权益、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部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30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年国务院*府工作报告》指出,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号):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

按照国家及省里相关要求,《方案》将居民人均财*补助标准新增30元,在年元基础上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元;居民个人缴费新增30元,按照浙*办发〔〕号文件,原则上个人缴费、财*补助比是1:2;居民新增财*补助一半(15元)用于大病保险,年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在年不低于40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55元。

照国家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首先,合理确定居民医保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其次,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提高门诊待遇,按照浙*办发〔〕号文件,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门诊支付比例保持在50%左右,逐步缩小个人医疗费用*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差距。

第三,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居民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按照浙医保联发〔〕7号执行,即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12种。

第四,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第五,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定义按照浙人社发〔〕号文件执行,增加慢性病作为规定病种的一种。

首先,按照《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功能,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

其次,按照《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医疗救助实现应救尽救。贫困人口按照浙医保联发〔〕10号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确定。

第三,按照国家要求,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四,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贫困人口*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照浙医保联发〔〕10号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要求健全医保扶贫管理机制。

以设区市为单位,首先,统一大病保险制度体系、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承办机构、资金管理、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

其次,除杭州外,各设区市均委托商保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要完善风险分担和考核激励机制。按照浙人社函〔〕30号文件要求,选择委托分担和*府购买服务两种模式,分别合理确定商保公司盈亏率、服务费标准。

第三,规范大病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商保公司数据使用权限,提高数据运行统计监测分析能力。

第四,按照国家要求,年8月底前,各地要与商保公司协商调整合同,年底前按新要求落实到位。

最关键的是要全面做实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年底前纵向统一制度框架。

1.实现经办服务统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经办服务管理标准,强化市县经办*策执行和公共服务职责。

2.实现信息系统统一。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市级统一联网、直接结算。

3.实现协议管理统一。执行全省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文本,市级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理顺行*监管和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关系。从年起,按照“全市制度统一、预算统筹编制、基金分级管理”的思路,用三年时间分步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此外,持续改进经办服务。

1.打造全国医保办事最便捷省份,省市县三级实现医保办事11个大项34个子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全部领跑全国。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2.所有设区市纳入长三角一体化异地就医门诊医保直接结算,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统筹区域全覆盖。将跨省异地就医全面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开通城乡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门诊异地刷卡直接结算。

3.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规范行*执法办案程序,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诚信管理、责任追究,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医保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基金运行统计分析,健全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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