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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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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号)要求,现就我省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二、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补助标准。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元。其中,中央财*补助元,省市县财*按《甘肃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发〔〕号)明确的标准分担(见附表)。市县财*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

(二)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

(三)稳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年大病保险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

三、资助标准

经省*府同意,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实行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经济负担。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县(市、区)医保部门为其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2.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元。

3.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元。

4.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元。

5.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在过渡期内逐步下调,年资助标准为元。

各地要严格落实“当月参保、次月资助”要求,确保身份明确的资助对象“应享尽享”。资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参保资助。参加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资助对象,由户籍地医保部门按照户籍地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资助*策。定期比对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人员数据,非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后,新增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应及时给予参保资助;资助对象参保资助后身份类别发生变化,导致资助标准提高的,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补差;导致资助标准降低或不再具备资助参保条件的,原资助参保补助不再退还。

四、缴费方式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流程,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线上缴费渠道与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城乡居民既可就近到农业银行、农信社、光大银行、兰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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