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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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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每人每年元调整为元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从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由元调整为元。

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用补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元调整为每人每年元,其中单位36元/年,个人元/年。调整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为8万元,封顶线50万元,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42万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后,单位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一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扣。享受我市年以来因城市拆迁改造关闭破产企业*策且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市*府挂账的参保单位,其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兜底保障。已退休并办理医疗保险脱钩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扣。未享受我市年以来因城市拆迁改造关闭破产企业*策的“关停并转”企业已退休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缴纳,按照已退休并办理医疗保险脱钩的人员的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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