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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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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背景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01历史沿革

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号第一次修订

年3月29日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02概况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修订共涉及18个条款,其中修改16条,删除2条。

共七章五十三条构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三章登记

第四章执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修订亮点

1.规定诊所全面实行备案制度

2.增加各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处分

3.知情同意方式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同步。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03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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