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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潇湘晨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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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策实现省内无异地的试行通知

住院*策调整

据悉

市域内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内医疗机构

市域外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外医疗机构

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时

起付线执行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

比例不变

省域内医疗机构起付线及待遇标准

省域内一级医疗机构:市内乡镇卫生院起付线元,医院起付线元,省域内一级医疗机构和市内中心卫生院起付线元;报销比例均为90%。

省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医院起付线元,市妇幼医院起付线均为元,医院起付线元,省域内二级医院起付线元;报销比例均为70%。

省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元;报销比例50%。

省域外医疗机构起付线及待遇标准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7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元;报销比例6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元;报销比例50%

门诊统筹*策调整

由原来的“我市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

调整为“省域内二级及以上和市域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

待遇*策不变

门诊慢特病*策调整

门诊慢性病

由原来的“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

“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不变

门诊特殊病

由原来的“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85%

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80%”

统一调整为

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均为元

报销比例均为85%

城镇职工省内异地就医待遇*策

住院*策调整:市域内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内医疗机构,市域外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销结算时间节点

为确保全省无异地*策在9月1日全面实施,省医保局统一*策口径,以9月1日新住院发生的费用为准,9月1日前住院的,按照原有*策结算。

因特殊情况在其他统筹区就医无法直接结算的,回参保地报销。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按原*策文件参照执行。

[来源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

康荣昊]

[审核

贾旭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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