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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可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不低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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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重庆市人民*府网发布《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重庆市房地产相关*策,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措施共15条,涉及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策、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策、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策等。

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策

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策

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按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策

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

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

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改建或调整后的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

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据重庆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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