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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意病历资料管理不到位可能会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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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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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民法典迎来颁布一周年。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中山市卫生监督所收到多起涉及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管理方面的投诉,部分更涉及民事诉讼。

今年1月份,一女子张某(化名)致电中山市卫生监督所投诉,反映去年12月底在石岐街道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出现过敏,向门诊部索要病历资料却遭到拒绝。经调查,该门诊部遗失了投诉人的《美容皮肤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激光治疗记录》原件,且对投诉人部分治疗未制作相关医疗文书。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中山市卫生监督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门诊部处以警告并罚款元的行*处罚;同时,因该门诊部于年12月曾因为未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管理被处罚和记分,中山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门诊部记12分。投诉人和门诊部之间的民事纠纷后经双方协商赔偿解决。

近年来,中山市涉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方面的投诉和案件有上升趋势。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已对多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填写、遗失、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等涉及病历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行*处罚或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管理不到位除了会被行*处罚外,如果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还可能会惹上民事官司。

5月28日,中山市卫生监督所以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机,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节选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法条制作宣传资料,并通过各镇街卫生监督所发至全市医疗机构开展线上民法典普法宣传。当日,中山市卫生监督所还对近年被群众反复投诉举报的三家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民法宣讲。

对医疗机构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也相当于对医疗机构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从而规范执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医疗侵权纠纷的发生,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中山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文+/记者周映夏通讯员唐虎◆图/通讯员提供◆编辑:汪佳◆二审:张鹏◆三审:岳才瑛◆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本文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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