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愈要多久 http://m.39.net/pf/a_7309729.html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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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叶先生(52岁)因为头疼发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发热原因待查、流行性出血热?”,因病情严重,入院半小时后即下达病重通知书。患者入院后由刘医生主管,对其予抗感染、护肝、改善微物质刺激、减少血管外渗、补碱、维持水电解质等治疗。入院2天后患者病情恶化,医院治疗,转院途中患者出现呕血情况,医院诊断为患肾综合症出血热,经紧急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未尸检。
患者去世后,亲属要求复印全部病历,刘医生只同意复印客观病历部分,双方在争抢病历过程中,造成部分病历记录被刘医生扯坏。医院医*科领导指示下,刘医生将扯坏的病历撕碎,医院电脑中打印了病程记录,医患双方对病历材料进行了封存,封口处由患者表弟签字,医院盖章。
患方认为,医院安排无经验且非内科医生接诊并主治,使患者病情愈发严重,事后又无理拒绝患方要求复印全部病历,存在撕毁及伪造病历的行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万余元。
法院审理
甲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流行性出血热,病情危重,凶险,医方诊断明确。当患者病情极其危重及不稳定的情况下予以转院,未预见到在转院途中患者的病情会加重而导致一定的后果,存在过错,过错相关参与度为5%-20%。患方以该鉴定机构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鉴定中心所聘请的专家未回避等理由申请重新鉴定。
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预防DIC的医疗措施,存在未更早确诊DIC和未更规范治疗DIC的过错,但综合考虑到患者入院时已符合重症HFRS的诊断,同医院,医疗水平的客观条件和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建议过错参与度以20%左右为宜。
法院另查明,刘医生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后变更为急救医学,并取得了内科学中级资格,医院各内科轮科经历。
原一审法院认为,两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均系法院委托的,且两个鉴定结论确定的过错参与度基本一致,应作为确定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医院承担20%责任,医院赔偿患方15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原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存在撕毁病历的事实,医院根据规定管理病历,不同意患者家属私自复印主观病历并无不当,但没有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发生纠纷后,完全可以将当时扯坏的病历资料保存、粘贴、修复,但医院公开撕毁病历,造成与患者医院的不信任,医方有较大的过错,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医院赔偿患方28万余元。
患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方没有证据排除刘医生超范围执业和跨行业行医的可能性,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过低,应调整50%为宜,医院赔偿患方41万余元。
法律简析
病历作为最原始的医疗文书资料,是处理医疗纠纷最直接、最重要的书面证据,往往是医患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