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白癜风哪家医院比较好 http://pf.39.net/bdfyy/bdfzd/《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年7月23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河北省第一部院前医疗急救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急救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新冠肺炎、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以及突发事件方面,将产生划时代的重要的意义。
最近,有人提出《条例》第四十条禁止条款,在《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之中,找不到相应的违反第四十条的法律责任,下面对此做如下解答:
一、《条例》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急救中心或者冒用急救中心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二)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服务电话,擅自从事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救治转送服务;
(三)假冒急救救护车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四)故意拨打“”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呼救;
(五)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救护车通行;
(六)侮辱、殴打、阻挠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
(七)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条共计七款,其中前六款列举了具体的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第七款是兜底条款,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第四十条是对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的禁止条款,为什么这样规定?其原因和依据如下:
(一)违反了部门规章的行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医院,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三条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急救中心(站)设置‘’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规定:“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号码为“”,急救中心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和指挥信息系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及其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和指挥信息系统;不得冒用急救中心、医院以及“”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呼叫电话进行骚扰、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占用急救呼叫线路等。”
(三)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规定:“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因此,急救中心和急救站都属于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许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属于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行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怎样认识条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1.在立法时是经过充分酝酿与研判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对第四十条没有规定明确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在第四十九条做出了一条概括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这样规定是经过专家学者、各级领导、人大代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充分酝酿与多次研判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2.坚持“上位法依据”为原则。因为国家授予廊坊市的立法权是地方性法规,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求立法时条款事项必须具有上位法的依据,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是河北省和国家都没有院前医疗急救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大家知道这是部门规章,只能在立法时作为参考依据。
3.基于保证法规权威性、稳定性、科学性。在规定行政处罚权力时尤其慎重,特备是在吊销证照、取缔、罚没物资、罚款方面尤其慎重。立法时保证通过河北省人大的审查,同时更要保证立法之后长期有效不能因违反上位法而修改。同时也精简了条文,避免了条文之间的重复。
4.是对市级城市立法技术的探索与尝试,没有像北京、上海直辖市和其他省会城市进行院前医疗急救立法时,对禁止条款做出了具体的处罚条款。而只是在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一个概括性条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发现《条例》第四十条禁止条款的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一)确实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范围内事项行为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处罚,“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超出卫生健康执法范畴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罚。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认定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责任事故的依据。当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禁止条款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四)法院认定院前医疗急救医疗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的依据。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认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
(五)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认定非法行医,进行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
(六)当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据此作为认定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依据。